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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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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管理辦法

(2021年1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0號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創(chuàng)造無障礙環(huán)境,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經濟社會發(fā)展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是指為便于殘疾人、老年人、傷病患者、孕婦和兒童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公共服務、社區(qū)服務和便利的居家生活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實際需要。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國土空間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將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與管理工作作為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區(qū)的重要內容,與城市更新改造等工作同步實施,并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發(fā)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wèi)生健康、市場監(jiān)管、城市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要求做好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應當結合自身職責,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和兒童等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huán)境需求,提出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與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協(xié)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加強對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與管理的宣傳,倡導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與管理理念,增強全社會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與管理意識。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新型移動通信技術、物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與管理中的應用。

鼓勵研發(fā)、推廣和應用無障礙通用設計技術和產品,提高無障礙環(huán)境的便捷化、系統(tǒng)化、智能化水平。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與管理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務,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出行、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等提供幫助。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在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與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維護

第十一條   城鎮(zhèn)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qū),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鄉(xiāng)、村莊的建設和發(fā)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并對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標準,對無障礙設施施工質量實施監(jiān)理,并承擔監(jiān)理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

國家機關和交通運輸、文化、教育、體育、醫(yī)療衛(wèi)生、金融、郵政、電信、旅游等企事業(yè)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可以邀請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代表試用體驗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

第十四條  對城鎮(zhèn)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q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求相關所有權人、管理人和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代表的意見基礎上,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養(yǎng)老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文化、教育、體育、醫(yī)療衛(wèi)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運輸、金融、郵政、商業(yè)、旅游等公共服務場所;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廣場、公園。

第十六條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yè)區(qū)和大型居住區(qū)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

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的設置和更新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適應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通行的需要。

第十七條  城市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qū)的停車場以及其他需要設置無障礙停車位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數量、比例、位置等具體要求,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及標志并加強管理。

公共停車場設置的無障礙停車位供殘疾人免費停放,使用者應當在車輛明顯位置放置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或者殘疾人證。

鼓勵停車場通過停車位預約、設置可變停車位等方式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無障礙停車需求。

第十八條  公共交通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設備,提供無障礙交通服務:

(一)在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上安裝語音提示系統(tǒng)、

電子字幕報站系統(tǒng)和便于殘疾人乘用的輔助設備;

(二)在城市主要交通要道和主要停車站點設置符合規(guī)定的

盲文站牌或者語音提示電子站牌;

(三)在機場、車站、港口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購票、候車、托運行李、上下交通工具等無障礙客運服務。

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的,公共交通運營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額外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二十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無障礙標志,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識別。

無障礙標志應當納入城市環(huán)境和建筑內部的引導標識系統(tǒng),指明無障礙衛(wèi)生間、電梯、坡道等無障礙設施的具體位置。

第二十一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及其標志進行保護,有毀損或者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盲道、無障礙衛(wèi)生間、輪椅通道等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對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行為,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guī)劃,積極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獲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fā)布重要政府信息和與殘疾人、老年人相關的信息,應當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參加國家和本省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yè)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的,考試組織單位應當為其提供便利和幫助。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考試組織單位應當根據需要為其提供盲文試卷、大字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五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應當創(chuàng)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jié)目時配備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jié)目。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在播出新聞以及殘疾人、老年人專題節(jié)目時應當逐步配備字幕。

公開出版發(fā)行的影視類錄像制品應當配備字幕。

鼓勵和支持以無障礙模式制作出版文化產品。

第二十六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配備盲文讀物、有聲讀物,或者提供語音讀屏、大字閱讀等設備和軟件。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配備盲文讀物、有聲讀物。

公共圖書館進行圖書數字化建設,應當利用無障礙技術手段,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獲取信息。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組織的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省、市(州)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網站應當逐步采取無障礙技術措施,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獲取信息。

第二十八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chuàng)造條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并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  舉辦視力、聽力殘疾人集中參加的會議、講座、培訓、演出等公共活動,舉辦單位應當配備解說員、提供字幕或者手語服務。

第三十條  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應當創(chuàng)造條件為有需求的聽力、言語、視力殘疾人與老年人客戶提供文字和語音信息服務,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優(yōu)惠。

第四章 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障礙社區(qū)建設工作,推動完善社區(qū)文化廣場、便民服務中心、養(yǎng)老服務場所、老年活動中心等社區(qū)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服務功能。

鼓勵老舊小區(qū)加裝電梯和依照有關標準改造坡道、扶手、護欄等無障礙設施,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根據實際需要對住房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在不影響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況下,業(yè)主委員會和物業(yè)服務人應當為其提供便利,其他社會成員應當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支持殘疾人、老年人困難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第三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時,應當優(yōu)先考慮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huán)境需求。

第三十四條  組織選舉的部門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加選舉提供便利,并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xié)助。

第三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開展殘疾人駕駛培訓業(yè)務。

公安機關應當為殘疾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等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六條  鼓勵城市公共汽車、出租車運營單位安排一定比例的無障礙車輛,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提供無障礙交通服務。

鼓勵網約車平臺公司優(yōu)化約車軟件,增設“無障礙一鍵叫車”功能,提供電召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具備語音和文字呼叫報警功能的火災報警、事故求助、醫(y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tǒng),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報警、呼救。

第三十八條  城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應急避難預案,完善應急避難場所的無障礙服務功能,并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與經濟和信息化、教育、民政、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wèi)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通過開展監(jiān)督檢查、調查評估和征求社會意見等方式,加強對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與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對發(fā)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等組織可以邀請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及其家屬以及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學者擔任督導員和評價員,監(jiān)督評價無障礙環(huán)境的建設與管理情況。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與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反映,或者通過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等方式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停車規(guī)定,占用盲道、無障礙停車位等無障礙設施,影響殘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故意損壞、非法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